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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114年偏遠地區學校久任獎金,如有疑義請於12月12日前洽人事室

有關114年偏遠地區學校久任獎金

一、經本室初步篩選,初步合於114年度支領久任獎金之教師為:趙○德、鍾○寶、桑○翔、陳○言、朱○婷、劉○敏、張○茹、郭○佑、徐○德、許○萍、李○儒等11人。

    若年資有疑義請於12/12(五)前洽詢人事室。 

二、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自106年12月8日施行,爰年資自106年12月8日起算,校長、教師及準用對象於同一學校服務滿8年,於114年給與第1次久任獎金(特偏10萬、偏遠7萬);服務滿11年,於117年給與第2次久任獎金(特偏15萬、偏遠11萬),分2次並以定額方式發給。 

三、本次114年發給第1次之8年久任獎金依規定如下: 

(一)滿8年年資:自106年12月8日至114年12月7日均在職。 

(二)以實際從事教學工作之服務年資始得採計,不包括延長病假或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。 

(三)表現優良,最近六年內考核不得有任一年留支原薪、未有申誡以上之懲處等。